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1754-1756号
(1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5楼。
法定代表人:***。
(1755、1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一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7号楼17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合伟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901-1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三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三案中,涉案《服务器类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合同签署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三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市场地位及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均不足以在本辖区内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