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三众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1-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霍翊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丽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众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科技市场数码港9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朝华,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郑州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众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霍翊仰及委托代理人贾丽娜,被上诉人河南三众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三众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2000元、业务拓展补偿费1000元,被迫采用其他招聘渠道费1800元,共计23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原告作为委托方、被告作为受托方,双方签订《委托合作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原告向被告书面提供或口头说明工作环境的主要资料所需岗位及职数,原告确定最后人员合格后,入职后一周内须向定职候选人以书面形式发《聘用通知书》,通知书应该明确职位名称、职位所在公司或部门、办公地点、入职时间、税前年收入并许候选人员签字认可,被告推荐的人员在三个月内非因原告的原因而离开原告单位,被告应就系岗位无偿提供其他人选,原告委托被告招聘前应付服务费10人,共2万元,首付1.5万元,支付形式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均可,被告确保从委托之日起为原告推荐营销(备注:项目助理定职候选人员)。备注:被告在5月20日前完成后,原告需在5月底之前付清余款5000元。
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告支付1.5万元、于5月27日向被告支付0.5万元。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8日,共有4名应聘者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原告所需人员在春节后2个月内(2015年5月9日前)到位,否则被告将退还原告剩余费用。后原、被告因退还服务费协商不成,原告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法院而成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形成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只有4各应聘人员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符合约定条件,根据《承诺书》的约定,被告应将剩余服务费1.2万元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服务费1.2万元,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业务拓展补偿费、其他渠道招聘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其单方出具,故被告的辩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三众科贸有限公司服务费1.2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原告承担98元,被告承担99.5元。
宣判后,郑州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完全履行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审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服务费12000元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河南三众科贸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形成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截止至二审庭审结束,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推荐的人选,只有4名应聘人员工作时间在被上诉人处工作3个月以上。根据《承诺书》的约定,上诉人应将剩余服务费12000元退还给被上诉人,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由上诉人郑州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