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凌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卓凌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32民初674号
原告:云南卓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15737M。
被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住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
负责人:沙敏,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74332B。
原告云南卓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卓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关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卓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9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卓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