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

949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宇龙东路。
诉讼代表人:侯志文,该公司破产清算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用。经审查,该情形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依法可以免交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后依法进行了催缴。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杰明
审判员**
审判员景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宁尚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