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

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执526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薛西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1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6182.1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2、2019年1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传票日期到庭及时谈话处理案件纠纷。
3、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6日、5月8日,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账户余额较少,暂未实施扣划措施。
4、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6日、5月8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铜山区驿城村东风路西(现为长安路16,18#)房产及土地,权证编号:46357号、铜国用(2009)第2153号、铜国用(2011)第00632号、铜国用(2012)第002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查封房产及土地已拍卖且无剩余价值。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剩余价值分配。
5、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6日、5月8日,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苏C×××××、苏C×××××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本案为轮候查封且未找到车辆,故该扣押措施暂未实施。
6、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6日、5月8日,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6日、5月8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6日、5月8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9、2019年12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20年1月,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地址拘传,被执行人公司无人,本院在被执行人住处留置传票等材料,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11、2020年3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拘留措施暂未能实施。
12、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职权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206182.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12民初1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王松
审判员  张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