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26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立、时锋,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薛西山。
被告:***,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与被告无锡长城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