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特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8)鄂01民终4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779.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