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969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九康大道79号蔡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9室,
法定代表人:肖崇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寒光,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兰,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原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
被告:武汉安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茅永红。
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计4940元(原告已预交10158元,退还5218元),由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