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042号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能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子,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九康大道79号蔡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9室。
法定代表人:肖崇杰。
被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龙阳凯悦大厦B栋B单元19层12室。
负责人:宁光辉。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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