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819号 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大道79号蔡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20-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解静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