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生,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江苏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8279号之一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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