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桦南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桦南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男,汉族,***年8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桦南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日光,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桦南县龙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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