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02民初647-1号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五粮液集团玻璃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8474076-X。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浩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刚塔巷14号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8159987-9。
法定代表人:代卫。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浩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浩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用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重庆浩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如果被告重庆浩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冻结金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