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1230号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炜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未核实。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炜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于2021年6月2日支付工程款质保金34667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瑞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