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民终2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莉,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光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0元(6000×15个月=9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环球光电公司依据其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是错误的,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首先,环球光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制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错误;其次,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从2017年1月起至2021年4月,每月均扣押上诉人部分工资未予以发放,上诉人才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仲裁,被上诉人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才在诉讼过程中单方面制定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至今上诉人**也未收到。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视而不见,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环球光电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事实理由依法不应当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判决环球光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0元(6000元×15个月=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环球光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集团)系环球光电公司的唯一出资人,该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印发《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在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该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年为单位,凡累积旷工五日(含五日)以上和连续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2006年7月**进入环球集团市场部工作,2016年12月25日**与环球光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种类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管理类;执行标准工时制;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度,**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计件绩效工资,按照现行标准或单价执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环球光电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各种经营规范,服从组织安排,搞好本职工作,保证完成任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环球光电公司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球光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的劳动合同:……3、严重违反环球光电公司规章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球光电公司可以提前30日书面告知**解除劳动合同: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不服从环球光电公司的工作安排劳动管理的,……3、环球光电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双方不能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2014年至2020年,环球光电公司每年均制定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对每月提成工资的发放比例及条件进行了规定,提成比例均与订单付款方式、回款时间、回款比例相关,同时对于每月提成工资的发放比例也进行了规定即每月发放一定比例,年底完成个人目标任务再行发放剩余部分,未能完成个人目标剩余部分不再发放。2019年1月,环球光电公司发出宜光科(2019)3号《关于印发市场部2019年建材玻璃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的通知》载明,业务员按基础工资1650元+提成绩效工资进行考核,形成的呆坏账按实际金额,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在提成中予以扣除。2019年12月,环球光电公司发出宜光科(2019)52号《关于印发市场部2020年建材玻璃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的通知》载明,因销售人员自身原因形成的呆坏账按产生的实际金额(含税),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在提成中扣除,呆坏账的定义和标准:提成比例一旦为零即该笔款即进入报警状态,随后销售人员必须全力以赴催收款项,若催收不利,毫无变化的情况下,总经理视情况或环球集团发出超期应收款告知书的次日即视为呆坏账,形成呆坏账从形成之月开始分期扣除该笔业务对应的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且不返回。环球光电公司自2015年起陆续扣留了**部分提成工资延迟发放或者未发放,并收取了**5000元风险金未退还。2021年4月25日,环球光电公司向**发出《劳动调配介绍信》内容为:玻加工车间,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同志到你处工作,按照定员定岗职教安置在/岗位上……限当日报到逾期视为旷工。同日,**回复环球光电公司综合管理部,表明已收到上述调配介绍信,也了解到将被安排到中空线或磨边线工作,认为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类岗位不符,且未经协商同意,认为环球光电公司违法调岗,不接受。次日起**未再至环球光电公司处工作。2021年4月30日,**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违法调岗、扣发工资等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给付经济补偿金等,该委于2021年5月6日出具宜劳人仲不【2021】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遂于同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0年5月17日环球光电公司至法院领取了起诉状副本。2021年6月25日,环球光电公司发出宜光科[2021]35号环球光电公司关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部门报告,**无故不假不到,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
另查明,环球光电公司每月向**发放了不低于1650元的劳动报酬截至2021年6月。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庭审中,双方对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对该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予以确认。综合双方诉辩内容以及庭审查明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环球光电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在2021年4月以环球光电公司无故扣发提成工资、无故调岗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以及起诉,但其在庭审中认可2021年6月25日才与环球光电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此之前**明确知道其与环球光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认可其自2021年4月26日起直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6月25日期间未按照环球光电公司的调岗通知按期报到按时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与环球光电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能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即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等,环球光电公司以**长时间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现**要求环球光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与环球光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但对上诉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收入台账均予以认可。经二审查明上诉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平均工资为3595.41元。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即便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也需具有合理事由。本案中,**与环球光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种类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管理类;执行标准工时制;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度。2021年4月25日,环球光电公司将**调岗至玻加工车间,在“劳动调配介绍信”中笼统载明“因工作需要”,未说明具体事由,环球光电公司将一个一直从事销售的管理人员,调到一个需要熟练技术的生产岗位,不具有合理性,在此情况下环球光电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本案中,环球光电公司自2015年起陆续扣留了**部分提成工资延迟发放或者未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环球光电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及请求环球光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都认可**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平均工资为3595.41元,**于2006年7月进入环球集团市场部工作,经济补偿金应为53931.15元(3595.41元×15个月)。
综上所述,上诉人**合理部分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
三、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53931.15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已由上诉人**预交,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支付费用时一并向**支付。
由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福均
审判员  李红彬
审判员  张雪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莉
书记员  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