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224号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5057496XL。
法定代表人:赵兴力。
被告:**,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立案后,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越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易 恬
书 记 员 李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