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5761号 起诉人: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2022年12月21日,本院收到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中泽公司)向起诉人支付材料欠款43761.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起诉人为内江中泽公司的内江和都国际项目供应材料。经双方对账确认后,至今尚欠43761.40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内江“和都国际”二期楼栋玻璃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需方为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供方是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内江中泽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一方,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其为被告不准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