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先林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梦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73号 申请保全人:***先林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红,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武汉梦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保全人:湖北祥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香港街****楼**iv>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某,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申请保全人***先林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梦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祥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因租赁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194.4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先林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武汉梦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祥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4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先林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