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洛阳隆鑫岩土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申请人:洛阳隆鑫岩土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石寺镇上灯村。
法定代表人:崔元红,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与洛阳隆鑫岩土工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洛阳隆鑫岩土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