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0870号
原告: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单位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河南中州铝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