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易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算1号
申请人: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E座B3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琰,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豫,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易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603号。
法定代表人:闫玉莲,董事长。
第三人:昆山安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解学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该公司法务职员。
申请人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易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山安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申请人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孔 郁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妍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