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12民初89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4082283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933号和邦大厦A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340572822E)。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3幢7楼714室。
法定代表人:盛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聪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聪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智能家居的设备供应商,原告在被告项目设计阶段参与相关设计,并进行安装等。2016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50000元,并签订《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按被告下达第一批产品采购清单的5%缴纳质量保证金,多退少补。期间,被告没有让原告参与智能家居的设计和施工。2017年2月24日,被告用QQ向原告发来产品采购单,原告采购了相应的智能化产品后,到被告工地现场查看,发现被告设计施工的现场不能安装智能家居产品,而被告不愿返工改正存在的问题,导致原告无法安装,后被告单方面取消了智能家居的施工。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50000元,赔偿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538元(即展示柜费用4527元,保证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4月10日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损失3311元,为被告培训、前期沟通、推广活动及制作展示柜等相关活动的人工费用6700元)。
被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派员到工地现场参与相关设计,但原告却未到场,原告诉称的智能化产品被告没有收到。现在《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尚未到期,原告未按约供货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尚未结算,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质量保证金,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不存在,被告不同意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恒威国际城工地智能化产品送货、安装等。反诉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反诉被告下产品采购单,总金额10465元,并按约向反诉被告支付30%的首付款3111元。按照约定,反诉被告最迟应当在收到订单14天内供货,但反诉被告迟迟未按约履行供货、安装义务,导致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窝工、工人遣散等,反诉原告赔偿了业主全部损失,并将全部智能化工程转由第三方负责。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预付款3111元,支付违约金78450元(按下单金额10465元5%/天自2017年3月15日至反诉日),赔偿反诉原告支付业主的损失2729.33元。
反诉被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智能化产品的安装必须提前介入,进行前期设计,否则不能安装,所以在《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在被告项目设计阶段参与相关设计。而反诉原告前期不让反诉被告参与设计,只在2017年2月24日向反诉被告通过QQ发来一张产品采购单,也没有明确产品的数量、合同价、交付时间、工地联系人等,后反诉被告主动与反诉原告联系,才将产品采购单明确。产品采购单明确后,反诉被告四处采购产品,同时派员去工地进行施工确认,发现反诉原告已经完成了部分装修,但不符合安装智能化产品的要求,必须返工,改正存在的问题,但反诉原告不同意返工,导致反诉被告不能安装智能化产品。反诉被告认为,反诉原告事先没有让反诉被告参与工程的设计,导致反诉被告无法安装智能家具产品,错不在反诉被告,所以反诉被告同意返还预付款3111元,但不同意赔偿反诉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智能家居的设备供应商;5.1.1被告根据项目内容客户的订单情况,分批次编制产品采购单提交原告,明确每批次产品的名称、数量、合同价、交付时间等要求,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2被告至少提前21天向原告发出产品采购单;6.3原告应在交货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供交货计划,被告应及时做好接货准备;7.1原告在被告项目设计阶段根据被告要求派遣充足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参与相关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进行确认;7.2在项目施工前期,原告应主动派遣充足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同需方及施工单位紧密配合,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之确认;10.2.1由于原告原因逾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支付被告当批次产品采购单总价5%/天的违约金,并应赔偿逾期供货造成的被告损失;13.7原告供货承诺,最迟供货期为收到被告订单之日(含当日)起14天等。2016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原告提供质量保证金50000元,用于督促原告积极配合被告项目落地、产品品质与服务等问题,并承担因原告产品责任造成的被告或被告客户的实际损失;此质量保证金将会在被告按照合同下达第一批产品采购清单时,按照产品采购清单的5%质量保证金比例,进行计算,多退少补等。2016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50000元。期间,原告未参与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智能家居的设计。2017年2月24日,被告通过QQ向原告下产品采购单,原告接单后未按约安装智能家居产品。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现已完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协议》、中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提供的产品采购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律师函及回复等和双方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矛盾焦点是智能家居安装。智能家居安装应事先设计,《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第7.1明确约定,原告在被告项目设计阶段根据被告要求派遣充足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参与相关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进行确认。虽然《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第7.2也约定原告可以主动要求参与,但智能家居安装是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中的一部分,能否参与的主动权还是在被告手中,而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参与智能家居安装的设计,故导致原告不能履行《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智能家居安装的责任在被告,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和支付业主的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现已完工,被告扣留原告质量保证金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返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53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返还预付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0元;
二、反诉被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预付款3111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相互抵扣后,被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688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
三、驳回原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0元,由原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元,被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4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反诉原告宁波小鼎家住宅集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14.50元,反诉被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