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小鼎家住宅装饰有限公司、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民终3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家住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盛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聪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号和邦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家住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信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家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家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信源公司下发《产品采购清单》后,曾多次通知信源公司去现场参与相关设计工作,但其迟迟不去现场,并逾期供货,致使**家公司项目窝工,工人遣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信源公司辩称,智能家居安装是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中的一部分,能否参与的主动权在于**家公司。而**家公司仅通过QQ向信源公司发了一张内容不齐的产品采购清单,未按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内容的订单情况,分批次编制《产品采购清单》提交给信源公司,明确每批次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及交付时间等要求。且信源公司在接到订单后主动积极介入,计算批次价格并去施工现场实地勘察,但实际上**家公司在通知信源公司前早已进行施工,水电设计预埋管线不符合智能家居安装要求。在信源公司强烈要求下**家公司才安排其与客户见面,信源公司口头调整了设备减配,并指出水电预埋施工问题,并要求客户落实整改。后信源公司再次和客户确认需求时才知道**家公司已取消项目,并未委托第三方去安装智能化设备,未有任何损失。**家公司拒不履行《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协议》已构成违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信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家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50000元,赔偿因**家公司违约而给信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4538元(即展示柜费用4527元,保证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4月10日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损失3311元,为**家公司培训、前期沟通、推广活动及制作展示柜等相关活动的人工费用67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0日,信源公司与**家公司签订《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信源公司作为**家公司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智能家居的设备供应商;5.1.1**家公司根据项目内容客户的订单情况,分批次编制产品采购单提交信源公司,明确每批次产品的名称、数量、合同价、交付时间等要求,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2**家公司至少提前21天向信源公司发出产品采购单;6.3信源公司应在交货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家公司提供交货计划,**家公司应及时做好接货准备;7.1信源公司在**家公司项目设计阶段根据**家公司要求派遣充足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参与相关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进行确认;7.2在项目施工前期,信源公司应主动派遣充足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同需方及施工单位紧密配合,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之确认;10.2.1由于信源公司原因逾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支付**家公司当批次产品采购单总价5%/天的违约金,并应赔偿逾期供货造成的损失;13.7信源公司供货承诺,最迟供货期为收到**家公司订单之日(含当日)起14天等。2016年6月,**家公司与信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信源公司提供质量保证金50000元,用于督促信源公司积极配合**家公司项目落地、产品品质与服务等问题,并承担因信源公司产品责任造成的**家公司或其客户的实际损失;此质量保证金将会在**家公司按照合同下达第一批产品采购清单时,按照产品采购清单的5%质量保证金比例,进行计算,多退少补等。2016年6月16日,信源公司向**家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50000元。期间,信源公司未参与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智能家居的设计。2017年2月24日,**家公司通过QQ向信源公司下产品采购单,信源公司接单后未按约安装智能家居产品。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现已完工。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矛盾焦点是智能家居安装。智能家居安装应事先设计,《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第7.1明确约定,信源公司在**家公司项目设计阶段根据**家公司要求派遣充足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参与相关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进行确认。虽然《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第7.2也约定信源公司可以主动要求参与,但智能家居安装是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中的一部分,能否参与的主动权还是在**家公司手中,而**家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已经通知信源公司参与智能家居安装的设计,故导致信源公司不能履行《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智能家居安装的责任在**家公司,**家公司要求信源公司赔偿违约金和支付业主的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现已完工,**家公司扣留信源公司质量保证金缺乏依据,信源公司要求返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信源公司要求**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538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家公司要求信源公司返还预付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家公司返还信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0元;二、信源公司返还**家公司预付款3111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相互抵扣后,**家公司给付信源公司46889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三、驳回信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0元,由信源公司负担159元,**家公司负担54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家公司负担914.50元,信源公司负担39.50元。
二审中,信源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家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2017年3月1日至3月3日通话记录一组,拟证明**家公司下了产品采购清单以后,多次致电给信源公司要求尽快履行供货义务,但一直未履行;2.损失清单一组(包括银联商务单据、增值税发票、客户装修中最终支付的款项),拟证明因信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客户造成相应损失,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信源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家公司确实有打电话过来,但是后来客户取消项目,**家公司也不存在损失,对证据2、3、4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家公司自行制作。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家公司拟要证明的内容,故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智能家居战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信源公司在**家公司项目设计阶段根据其要求派遣充足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参与相关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进行确认。而智能家居安装作为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中的一部分,**家公司掌握着项目的主动权,现**家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通知信源公司参与智能家居安装的设计,故导致信源公司未能履行涉案合作协议中智能家居安装的责任在于**家公司,**家公司要求信源公司赔偿违约金及支付业主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恒威国际城定制精装项目已经完工,**家公司理应向信源公司返还其交付的质量保证金50000元,信源公司则应向**家公司返还其预付款3111元,上述款项相抵后,**家公司尚应给付信源公司46889元。
综上所述,**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上诉人宁波**家住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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