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4876号
原告:山东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53351L。
法定代表人:孙明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俊,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474829。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