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南太原路西(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474829。
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2613579XM。
法定代表人:苏照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76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现本案终结执行,予以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03民初2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