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保49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贝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日照市天津路南太原路西(天津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474829。
法定代表人:王均波,总经理。
被保全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2613579XM。
法定代表人:苏照元,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3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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