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3民初273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龙。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
负责人:华恒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洲,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7号国际大厦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庄恭钦。
被申请人: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20号小区中银先科附楼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庄恭钦。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惠城法立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预售房产。
因被申请人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二审审查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13民辖终1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2016年11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产业园兴廉东路1号、2号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18套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属于当事人对己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5)惠城法立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产业园兴廉东路1号、2号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18套房产的查封(具体房产情况详见附件解封清单),预售许可证号: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沈 巍
审判员 徐国华
审判员 陈金升
二〇一八年××月××日
法官助理李嘉伊
书记员林楚侨
附件:解封房产清单
权属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
房产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产业园兴廉东路1号、2号金宝东鑫广场
序号房号预售证号
1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1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2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2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3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3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4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4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5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5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6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6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7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7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8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8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9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09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0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10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1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11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2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12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3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13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4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14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5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15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6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1层16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7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2层01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
18金宝东鑫广场商业楼(5#楼)3层01号房惠市房预许(2014)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