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与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民初272号之二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金龙。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负责人:***。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贤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550元,减半收取1692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