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431号
上诉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陆丰市国合金宝置业有限公司、庄恭钦、周楚贞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于2019年4月9日向其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经查,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芳 审 判 员  奚向阳 审 判 员  杨 蕾
法官助理  梁东杰 书 记 员  赖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