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鹏合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3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横江三路荔湾大厦第一幢第五层A1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煌,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鹏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兴路6号B栋3层03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

原审被告:韦桂粤,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H××××(0)。

原审被告: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20号小区中银先科附楼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庄恭钦。

原审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远方。

原审被告:文剑辉,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路南六巷23号。

法定代表人:邬泽勤。

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鹏合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韦桂粤、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剑辉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4元,减半收取31622元,由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4元,本院予以退回3162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张 竹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芝仪

书 记 员 湛浩星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3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横江三路荔湾大厦第一幢第五层A1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煌,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鹏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兴路6号B栋3层03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

原审被告:韦桂粤,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H××××(0)。

原审被告: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20号小区中银先科附楼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庄恭钦。

原审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远方。

原审被告:文剑辉,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路南六巷23号。

法定代表人:邬泽勤。

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鹏合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韦桂粤、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剑辉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4元,减半收取31622元,由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惠州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4元,本院予以退回3162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张 竹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芝仪

书 记 员 湛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