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浩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236号

原告***,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墨二林(原告之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河北浩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玉兰大街483号东方明珠商务中心101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都恩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倩,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浩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浩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浩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