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5521号
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周培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良,上海芮德渱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上海芮德渱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金色城邦**金色城邦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刘道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工程主管,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富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经理。
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迎宾,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江苏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县阜城镇向阳路2,住所地阜阳县阜城镇向阳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岚,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云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40元,减半收取计1487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耀雷
书记员陈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