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龙飞,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宏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74.2元,减半收取计8,237.1元,由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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