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宏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宏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1民初806号
原告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宏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冀0431财保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宏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鸡泽绿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邯郸市宏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桂森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