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一冻结、扣划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03执107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空调货款共计11438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在此工程款范围内协助执行;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6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在银行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60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靖
书记员  唐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