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03执10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空调货款共计11438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在此工程款范围内协助执行;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6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有工程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工程款38526.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国靖
书记员  唐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