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04民初9887号
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第三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通知函及邮寄存根,均与原件相符,主要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经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原系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股东,2012年1月15日前,认缴出资25772万元,持股85.907%。2012年1月15日,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在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772万元股权中的1499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协议签订10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499万元。同日,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同意此项转让。随后,原、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499万元,持股5%。此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合法,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在原告履行股权交付的全部义务后,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将登记于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持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认缴出资1499万元)变更登记至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法官 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