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浣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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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811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浣**,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军,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1号。
负责人:宋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南,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露丹,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绿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丹桂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锦莹,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恒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吴检胜,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第三人:邓文平,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浣**与被告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嵊州绿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检胜、邓文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浣**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浣**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44元,减半收取计71972元,由**、浣**负担。
审判长杜杭莉
人民陪审员姚法庆
人民陪审员史再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施一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