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3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周彬,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路金银湖路**。 法定代表人:罗晓娟,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彬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湘312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房产状况、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周彬告知其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9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91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周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