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

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537号
原告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罗庄村大河组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GY6AF0C。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军,系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1750,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容,系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0042122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文化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1374N。
法定代表人王胜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财产保全费630元由原告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