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

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495号
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0组团26号楼1单元2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0166951Y。
法定代表人:徐天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钰,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奎。
被告:贵州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名城世家西外环第三幢一单元负一层一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14380085K。
法定代表人:田建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月琴,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文化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1374N。
法定代表人:王胜彪,公司总经理。
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0191W。
法定代表人:吴元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松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丹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HJ8LW43。
法定代表人:吴元涛,职务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1号栋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322017999J。
法定代表人:李明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贵,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2号[西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1374N。
法定代表人:秦礼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上兰,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萍,女,侗族,1973年7月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贵,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铜仁市中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松桃有限公司、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浩华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铮
人民陪审员  郑道刚
人民陪审员  陈志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