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

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2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罗庄村大河组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GY6AF0C。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系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1750,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容,系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00421224,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文化商业步行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1374N。
法定代表人:王胜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I4日作出(2021)黔0112民初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资产。因被申请人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贵州兴鼎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