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7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1日生,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土家族,1973年11月26日生,住沿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文化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3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贵州兴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夹石场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兴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