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

***与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48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锐,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王胜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吕昌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用,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县府路。系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贵州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第二建筑公司、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92元,已减半收取计18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方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轩
书记员张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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