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8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腾跃绿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陶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介休市腾跃绿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民终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9507元(其中合同款37500元,案件受理费1522元,执行费48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