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81执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腾跃绿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陶庄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介休市腾跃绿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民终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7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11月12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将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腾跃绿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她,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腾跃绿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介休市腾跃绿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