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与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医电仪器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民初133号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华机械公司)、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医电仪器分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医电分公司)、陈振华、陈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爱华机械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且原告**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向爱华机械公司主张其权利;被告爱华医电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立案侦查。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将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7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 琪 审判员 孙 佳 审判员 贾梅录
书记员 杜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