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电子器材公司、邯郸市电子公司、邯郸市恒生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03执1363号
邯郸市电子器材公司、邯郸市电子公司申请邯郸市恒生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3民初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邯郸市电子器材公司、邯郸市电子公司于2019-6-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4破申8号、9号、10号三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述三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3民初68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然 审判员 李道方 审判员 于 宙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