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成安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与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4民初598号
河北省成安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与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成安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成安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河北省成安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审判员  申丽华
书记员  牛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