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与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3213号
原告:靳劭鹏,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靳劭鹏诉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靳劭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靳劭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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